湖熟小学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发表日期:2015/10/26 14:20:09 作者:张贤伦 有878位读者读过
湖熟小学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2011年修订)
为了维护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1 、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 、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
1 、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容:
( 1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2 )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 3 )申诉要求;
( 4 )申诉理由;
( 5 )附页,写明并附交有关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2 、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或主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1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 2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 3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 、对申诉的处理。学校或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1 )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 2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 3 )学校管理行为有部分错误,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纠正错误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 4 )学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4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政府申请复核。
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政府或是上一级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