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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发表日期:2011/6/3 16:50:59 作者:无 有695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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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2006年印发的宁职称字[2006]1号文件进行修改,并结合全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全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的,当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在论文、教案等上报材料中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三)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四)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4.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5.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已从事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能承担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至少有1篇在区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和方法。任现职以来,能胜任学科教学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3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至少开设1次区县以上研究课、示范课。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区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五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等次,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获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一)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开设区县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2次以上,并在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二)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论文。

(四)参加编写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参加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撰写有一定质量的研究(实验)报告,其研究(实验)成果在一定范围(区、县)内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实效。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者须获得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至少1次。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工作,或能独立指导各类学生兴趣小组或社团活动等。能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学科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能熟练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设过校际以上公开课或讲座3次以上,或获得区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教师至少有一次市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含1篇教学案例)。

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同一年度同一颁奖单位的只认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六)编写符合课程要求的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并经学校或专家鉴定,使用效果良好。

 

第七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在符合第二章四、六、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6年以上。

(二)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满4年。

第二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3条(其中至少1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资历破格者须获省级一等奖。)(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综合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四)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有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五)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六)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所申报学科的专业论文)。

(七)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八)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专业研究论文可累计计算,校长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研究论文,副校长及以下人员只允许有1篇教育管理论文。

第二十三条 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教师(10年以上),其综合表彰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资历破格者档次不放宽)。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45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3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论文5篇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电教教材制作的人员,必须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应用与研究工作;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中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工作任务。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其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须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学校心理咨询员”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同时,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设立中学实验系列。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三十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测试。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依据岗位设置的要求,按岗申报,无岗不得申报。

第三十五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自2010年起试行。